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六六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
十年度嘉竹警刑序字第一四六三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扣案之塑膠袋壹只(內有強力膠殘渣)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十時五十分許。
⑵地點:嘉義縣○○鄉○○村○○路與中正路口。
⑶行為:將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擠入塑膠袋內,再以手在塑
膠袋上前後搓揉,藉以吸食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用之裝強力塑膠袋一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裝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只係被移送人甲○○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供述在卷,應予沒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
○○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