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耀琦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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