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岱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興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莊樹林
  訴訟代理人  沈炳焜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撤銷及契約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間,舉辦採購案號為八九年
林合字第○○七號鋤草劑採購事件(下稱系爭鋤草劑採購事件)之公開招標,招
標名稱及數量為「年年春九○○○公升及巴拉割二三七五公升」,開標日期為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採「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原告遵期遞送投標文件,並繳納押標金新台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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