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岱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興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莊樹林
訴訟代理人 沈炳焜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撤銷及契約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間,舉辦採購案號為八九年
林合字第○○七號鋤草劑採購事件(下稱系爭鋤草劑採購事件)之公開招標,招
標名稱及數量為「年年春九○○○公升及巴拉割二三七五公升」,開標日期為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採「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原告遵期遞送投標文件,並繳納押標金新台幣(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