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中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中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