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 韓良誠 即光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光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光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光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37年8月4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參柒未支教三字第16554號核准設立,已向本院聲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2年10月14日第22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名稱、第1條、第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提出之本院102證他字第198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17頁第17號)、102年10月14日第22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暨對照表等件相符。又光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名稱、第1條、第4條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光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亦以102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同意核定光華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第22屆第4次董事會議通過捐助章程名稱、第1條、第4條文修正案,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