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7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馮顯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3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僅敘明抗告理由後補,未敘述抗告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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