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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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海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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