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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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0歲即被告
弄2之2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3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