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潔岑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7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6月20日起至121年6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7月22日及同年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及200,000元,借款期限為均為20年,借款2,000,000元部分約定利息按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一%計算,嗣後隨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0.8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嗣後借款200,000元部分約定利息第一、二年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2.9%計算,第三年起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1.2%計算。相對人應自91年7月22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4年10月22日、94年10月24日起即未繳納二筆借款之本息,尚餘本金1,913,086元及如利息附表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影本兩份、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怡麗┌──────────────────────────────────────────────────────────────┐│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礁溪鄉│白雲││183-10│建│││97.3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380│宜蘭縣礁│ 礁溪鄉白 │鋼筋混凝│1層43.│2層43.││││87.62││││全部│││○○○鄉○○○○段183-│土加強磚│81│81│││││││││││││路93之45│10地號│造二層│││││││││││││││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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