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七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占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