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八六號
上訴人乙○○
丙○○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六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涉有誣告罪嫌,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卷證資料又均在本院刑事卷內,兩造亦同意停止本件民事訴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侯東昇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徐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