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48號
原告 賴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承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