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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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 蔡政道 相對人 鄭延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鄭延昇於民國107年3月19日簽發本票(票據號碼:CH473921)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
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4月18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林邊鄉│永樂││537││0│4│54.11│10000分│││││││││││││之2090││├──┼───┼────┼──┼───┼───┼─┼──┼──┼────┼────┼─────┤│002│屏東縣│林邊鄉│永樂││694││0│0│21.93│12分之1││├──┼───┼────┼──┼───┼───┼─┼──┼──┼────┼────┼─────┤│003│屏東縣│林邊鄉│永樂││695││0│17│69.67│12分之1││├──┼───┼────┼──┼───┼───┼─┼──┼──┼────┼────┼─────┤│004│屏東縣│林邊鄉│永樂││696-3││0│1│44.42│全部││├──┼───┼────┼──┼───┼───┼─┼──┼──┼────┼────┼─────┤│005│屏東縣│林邊鄉│內庄││899││0│21│37.82│2分之1││├──┼───┼────┼──┼───┼───┼─┼──┼──┼────┼────┼─────┤│006│屏東縣│林邊鄉│內庄││900││0│0│31.90│2分之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備考││││││││主要建築│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001│431│榮農路5巷7之1號○○○鄉○○段53│加強磚造、│一層44.59、二層62.29、│屋頂突出│全部││││││7地號│二層樓房│騎樓16.60,總面積123.48│物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