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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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劉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民企企業有限公司,107年5月7日變更登記)與第三人 陳惠恭 、 林坤穎 、 許金治 ,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906,604元,到期日為107年9月1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又債務人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陳惠恭、 林靜華 、許金治,於10
6年11月28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610,880元,到期日為107年8月31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嗣第三人即原設定義務人 江紅 於107年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月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款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本票屆期經提示),尚有1,751,297元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9月4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秀珍,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秀珍、債務人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3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里港鄉│ 玉田 ││617-16││0│0│97.00│全部│信託委託人│││││││││││││:江紅│├──┼───┼────┼──┼──┼───┼─┼──┼──┼────┼───┼─────┤│002│屏東縣│里港鄉│玉田││628-1││0│0│24.00│全部│信託委託人│││││││││││││:江紅│└──┴───┴────┴──┴──┴───┴─┴──┴──┴────┴───┴─────┘┌────────────────────────────────────────────────────────────┐│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3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6│八德路198巷10號○里○鄉○○段61│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7.52、二層47.52、│陽台8.70、│全部│信託委託人:江紅│││││7-16地號│、四層樓房│三層47.52、四層20.59,│平台1.80│││││││││總面積16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