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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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吳政 諭相對人 陳曉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曉芸於民國94年4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原權利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法人合併,本件抵押權於95年
5月10日變更登記權利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4年4月4日起至124年4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曉芸向聲請人借款45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4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同時簽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就優惠貸款金額①200萬元②250萬元約定計息方式及利率。詎相對人①自107年9月20日起、②自107年7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765,291元、②995,3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曉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勝興││738││0│6│44.00│47分之1││├──┼───┼────┼──┼──┼───┼─┼──┼──┼────┼────┼─────┤│002│屏東縣│屏東市│勝興││740││0│11│00.00│47分之1││├──┼───┼────┼──┼──┼───┼─┼──┼──┼────┼────┼─────┤│003│屏東縣│屏東市│勝興││740-18││0│0│10.00│49分之1││├──┼───┼────┼──┼──┼───┼─┼──┼──┼────┼────┼─────┤│004│屏東縣│屏東市│勝興││740-43││0│1│21.00│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536│古松西巷732弄│屏東市○○段74│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0.35、二層54.62、│陽台、22.1│全部│││││19號│0-43地號│、三層樓房│三層36.88,總面積151.85│4、屋頂突││││││││││出物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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