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交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苗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苗交簡字第四一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法官周淡怡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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