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 范佐男
范佐禮
12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范佐棟
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79,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42元,扣除被告已繳調解費3,000元,尚應繳納63,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