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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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陳水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 黃清海 自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撤銷羈押」應更正為「乙○○自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撤銷羈押」;理由欄二、所載「...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拘役三十日...」應更正為「...送往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拘役三十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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