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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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丁○○
乙○○丙○○戊○○己○○庚○○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