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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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敍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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