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