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 古翠華莊煥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乙○○、古翠華、莊煥綱各自給付金額為何。
二、原告應提出起訴狀,並依原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起訴狀應記載方式:
1.起訴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2.對於被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3.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4.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或請求權基礎,即民法第幾條)。
5.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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