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3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有拘提報告書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