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對其現居址拘提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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