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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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2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訴人與甲○○間因96年度婚字第112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除因非財產渉訟外,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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