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姚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仟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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