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72號

原告 姜惠文

葉雄濬

賴彥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張嘉珉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被告 陳建禾

胡芳綺

簡悌豐

陳學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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