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72號
原告 姜惠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張嘉珉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被告 陳建禾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