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37號
原告 吳欣陽
被告 陳俊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78號、113年度金簡字第9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方星淵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