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許盛嘉
兼
訴訟代理人 江素月
許盛嘉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王子衡 律師
被告 蔡淑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
法官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