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許盛嘉

訴訟代理人 江素月

許盛嘉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王子衡 律師

被告 蔡淑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

法官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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