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30號原告 王福田 被告 呂凝育 鄭舜 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法官李怡真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