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林嘉伶

被告 陳建禾

胡芳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友吉 律師

李育錚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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