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0號

原告 李麗瓊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被告 陳信安

鍾桶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9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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