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景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6,6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