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提出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㈠本件聲請狀第一頁首行記載「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
訴訟標的價額欄記載「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之聲請」,下方卻又記載「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依法提出聲請狀事」,再下方聲請之事項欄竟又記載「清算程序」,第三頁再記載「三、聲請更生程序特別事項」,第四頁又記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實非得已」。聲請人究竟係欲聲請更生或聲請清算,依書狀內容前後顯然不一,無從得知聲請人之真意。然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乃完全不同之程序,不能同時提出聲請,請說明究竟欲聲請更生或聲請清算。
㈡聲請狀第四頁記載「96年2月份起才至慈元堂命相地理館擔任
佛堂清掃工作,每月薪資八千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則記載「薪資所得;每月薪資8,000元,96年度有88,000元,97年度有80,000元」、「三節獎金:96年度有10,000元」,若每月薪資為8,000元,為何96年度為88,000元?97年度為80,000元?語義甚為不明。請詳列計算式,並提出薪資證明(如薪資轉帳存摺明細、薪資條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