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鉅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47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7年度除字第5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欣秀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9,950元│96年6月15日│0000000│││││忠孝分行│││││├──┼─────────┼────────┼───────┼──────┼─────┼──────┤│002│揚帆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忠興│46,400元│96年7月17日│UC0000000││││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