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爾銘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96年11月15日│15,000元│BK0000000│││││行│││││├──┼─────────┼─────────┼───────────┼─────────┼────────┼──┤│002│劉爾銘│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96年11月15日│22,990元│BK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池東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