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金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1月31日上午7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旁,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171公克,驗餘淨重0.169公克)(被告江金城因前案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25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粉末2包(淨重0.171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169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09號卷第79頁),則依前開規定所示,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