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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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57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確實住居所及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雖以「乙○○」為被告,惟未提出之年籍、身份證
字號及戶籍謄本,難以確認「乙○○」當事人能力,及起訴
狀所載地址是否正確,原告之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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