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376號
原   告 中德固勞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
順洪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
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被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並應對其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
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有上開事項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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