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76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甲○○間請求98年度北簡字第2769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
費。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係相對人即原告 趙相文 於本院刑事庭對聲請人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該訴訟確係繁雜裁定移送本
庭,依首揭規定,本庭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
移送於其住所地即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