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59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265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許秀如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零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丙○○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1年8月27日與其訂立現金卡信用貸款
,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
額度內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
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詎被告自91年8月27日核
撥貸款起至98年7月30日止(最後繳款截止日為98年1月12
日),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92,108元(內含本金170,
832元、利息21,276元)未按期給付。依約定書第2條,系
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年息18.25%按日計息,然如未依約繳
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且按約定
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
還之全部款項,爰依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
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及現金卡申請書、增補約定書、帳務
明細、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現金卡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
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許秀如
法官王幸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許秀如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