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88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住彰化縣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94年12
月14日、95年09月25日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 蕭建安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3,000,000元整,約定於⑴97年12月29日⑵98年09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⑴
1.91%加碼年息0%(彼時為年息1.91%)⑵2.15%加碼年息0%(彼時為年息2.15%)按月計付,並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現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已於97年05月21日調整為2.68%,即以年息2.68%計付,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加倍計付,並簽立借款契約二份交原告收執。
㈡被告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依約繳納本息至97年07月
04日,尚欠原告本金1,559,75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被告等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一款約定,並經原告催告後,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又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原告據此要求被告等連帶清償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被告等應連帶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二件、連帶保證書一件、授信約定書二件、客戶信用查詢表暨交易明細查詢表三紙等為證,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抗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系爭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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