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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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金方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