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11號
110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蔡瑞美
指定送達址:雲林縣○○鎮○○路00000號2樓(送達代收人: 吳星瑩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烽誌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緝字第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各略以:㈠被告吳烽誌先前係因賺錢養家外出工作在外租屋,導致未收到開庭通知,父親也無法聯絡,之後聲請人即被告母親會聯絡被告使被告隨傳隨到。又被告女友懷孕且預產期將至,無體力自行打理家務,無經濟來源,希望能讓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有處理家務之機會,聲請人願為人保或提出一定保證金額。㈡被告稱其沒有住在戶籍地,且父親沒有使用手機無法聯絡被告,故被告遭到通緝,被告並非故意要逃亡,且被告供稱其在雲林縣虎尾鎮工作,亦是在虎尾鎮遭查緝到案,無逃亡之舉動。又被告人生仍長,不至於為了本案長期逃亡。且被告女友預產期為年末,被告不至於拋棄女友與子女不顧而逃亡,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而法院為羈押之裁定,非對被告為有罪、無罪之調查,其本質在保全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擔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應就形式上之證據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再所謂羈押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依據,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57號、100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證人證述可佐,足認其涉犯上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傳拘不到,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未居住在戶籍地,被告又稱父親收到傳票也沒辦法找到被告,沒有羈押,顯然無法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因被告涉及多案,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處分自110年9月25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具保聲請,表示希望交保,要請老
闆幫忙交保等語;另辯護人與被告老闆聯繫後,表示老闆願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被告交保等語,有本院審理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參。查被告坦承本件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於107年、108年間即有多次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又本案經本院自109年12月29日發布通緝,同時間被告亦有待執行、偵查中、審判中之其他案件,各於109年8月21日、9月30日發布通緝,皆於110年9月25日始通緝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遭通緝次數不少,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可預期被告為逃避刑罰之宣告,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本案雖已於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1月17日宣判,然考量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經本院判決後,仍可能經上訴審理及擔保後續執行之必要,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考量販賣毒品案件對社會治安具有嚴重危害,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相較,本院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稱被告之老闆願出具保證金10萬元乙情,本院審酌該具保金非被告所有,從而能否有效擔保被告到庭,誠值懷疑。末就聲請意旨提及被告個人狀況及家中狀況,應尚無因被告在押而生急迫風險之情形,非屬羈押與否之審查要件。
㈢綜上,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
查無刑事訴訟法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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