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王鳳蘭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立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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