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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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一)小項第2行中「92」之記載更
正為「82」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