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28號聲請人 陳清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北市私立志仁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 朱仿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10年11月29日5,445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