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60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源 即杏豐醫院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3,214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
,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