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1號上訴人 楊明賢 被上訴人 楊明雄
楊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7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103年7月7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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