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5號聲請人捷肯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仁瑞 代理人 陳天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巧玟┌──────────────────────────────────────────┐│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立大化工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0,465元│AE0000000│102年4月12日│││公司│限公司建成分公司││││├─┼────────┼─────────┼───────┼─────┼───────┤│2│立大化工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793元│AE0000000│102年4月12日│││公司│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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